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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南安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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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政策
《南安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6/11 17:52:27

《南安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补充规定

200916日南安市慈善总会一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

 

一、随着南安经济社会和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热心家乡的慈善公益事业。为了不断拓展南安的慈善公益事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鼓励更多的爱心人士为家乡的慈善公益事业做贡献,在原有冠名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基础上做此补充规定。

二、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可在本会申请设立定向捐赠冠名慈善基金。

三、定向捐赠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捐资者提出,慈善总会确定,冠名基金的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四、定向捐赠冠名基金必须用于慈善公益项目,其中90%由基金设立者指定,10%由慈善总会统筹用于全市性慈善公益项目。

五、申请使用冠名基金的项目资金,须事先向基金设立者及总会提交资助项目建议书及基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基金设立者确认后,由总会按照预算及工程时序进度给予拨付款项。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方须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并向基金设立者报告。 

六、冠名基金设立者应对项目的立项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总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共同确保资金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基金设立者和总会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和预算。

七、总会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八、冠名慈善基金可由基金设立者随时追加补充,总会对基金采用累计的方法计算捐资者的捐款基金总额,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九、未尽事宜由基金设立者与总会协商决定。

十、本规定由南安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