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账号
机构名称:南安市慈善总会
对公银行:泉州银行南安支行
银行账号:0000002707130012
我要捐赠
慈善政策
南安市慈善总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6/11 17:53:31
南安市慈善总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27日南安市慈善总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鉴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慈善事业日益深入人心,捐赠我市慈善事业的热心人士越来越多,捐赠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种类不断增加,亟需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慈善公益项目准确到位、效益彰显,让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放心。为使监督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操作,特制定《南安市慈善总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我市慈善捐赠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慈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捐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是指在本市内,由社会爱心人士指定捐资兴办或由其发起捐赠兴建的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社会公益项目。
三、慈善项目应由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包括受益方和见证方)对捐赠资金、配套资金、项目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签订捐赠协议书,各方应恪守协议,诚信履约。
四、捐赠人有权对捐赠项目建设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检查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单位(受益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如实答复,积极配合,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予重视和采纳。捐赠人、公民或有关单位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违法使用慈善捐赠项目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捐赠人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捐款使用和项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也可委托审计部门对慈善项目捐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违反《捐赠协议》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质询和投诉,受赠单位(受益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受理并认真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五、受赠单位(受益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慈善项目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按照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使用和管理好捐赠财产。
六、受赠单位(受益单位)应就捐赠款项建立专款专用账户,实行专人专户管理;收到捐款后,应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七、要争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慈善项目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便利。捐款人在国内投资经营所得合法利润和收入用于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八、市慈善总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捐赠项目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对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应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九、慈善项目形成的资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捐赠人指定的公益事业用途。
因城乡建设规划或改革发展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慈善项目,在保证非营利性质和公益性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受益单位)提出变更处理方案,经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办理变更审核手续。
十、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单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