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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南安市慈善总会
对公银行:泉州银行南安支行
银行账号:0000002707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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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6/11 17:58:18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例1:甲公司捐赠慈善总会公益事业人民币1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90万元。企业纳税款计算如下:
1、计算法定捐款扣除额:190×12%=22.8(万元)
2、10万元<22.8万元,所以可以直接扣除:
190-10=180(万元)
3、计算应纳税款:180×25%=45(万元)
例2:乙公司2012年捐赠慈善总会公益事业人民币3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90万元,企业纳税款计算如下:
1、     计算法定捐款扣除额:190×12%=22.8(万元)
2、 30万元>22.8万元,所以2012年只能扣除22.8万元(剩余7.2万元可在2013年扣除)
190-22.8=167.2(万元)
3、计算应纳税款:167.2×25%=41.8(万元)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而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法
例:王某2012年5月份工资、新近应纳税收入为5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超标准为2000元,当月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3000×30%=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100)×15%-125=310元
因王某捐赠的1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金额据实扣除;如果捐赠金额已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只能按30%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