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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亮点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11/2 10:57:21

来源:法律快车整合)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收入结构的变化,一提到个税,相信大家都听说了个税法改革的草案,2018年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那2018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亮点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亮点
(一)增值加了综合所得概念
所谓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收入,这四类收入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对综合所得改为按年计算所得税
以前的历次修正,个人所得税均为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第七次修正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改为按年为单位,即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扩大了减除费用扣除范围
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月3500元,扩大为年6万元;除了原来税法规定的社保、公积金扣除项以外,扩大为六大扣除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四)增加了公益捐赠的扣除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以下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个人或关联方应纳税额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与其他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3、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
(六)加大了征收管理的力度
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保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能力配合,提供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其他扣除信息。
二、哪些收入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名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公司薪金所得。
4、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
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
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
个人所得税。
5、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
的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税。
6、五险一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对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2018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亮点”的相关知识,本次税收改革的主要亮点绝不仅仅在于5000元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确立了新的税制体制,改革的主要亮点在于“小综合”+“多扣除”。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